(2005年7月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宣布 凭证2010年12月2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宣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企业人为支付治理步伐〉等18件规章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凭证2017年11月2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0号宣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社会消防组织治理步伐〉的决议》第二次修正 2023年12月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9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社会消防组织建设和治理,提高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抢救援的能力,;す袢松怼⒐ひ登寰,维护公共清静,助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配合富足先行和省域现代化先行,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执法、规则,团结本省现实,制订本步伐。
第二条 本步伐所称社会消防组织,是指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以外的其他承;鹪衷し馈⑵司群陀η谰仍虑榈南雷橹,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村自愿消防队等。
第三条 社会消防组织的建设和治理事情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向导,遵照政府主导、社会加入、自防自救、笼罩城乡的原则,推进社会消防组织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生长。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强社会消防组织的建设和治理事情,将社会消防组织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妄想,建设统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社会消防组织建设和治理历程中的重大问题,包管消防实力与外地经济社会生长需要相顺应。
州里人民政府、街道效劳处应当明确机构和职员肩负辖区内社会消防组织的建设和治理事情,统筹政府专职消防队等实力开展火灾扑救、应抢救援和其他消防清静事情。
勉励单位和小我私家捐助社会消防组织建设。支持社会应急实力与社会消防组织融合生长。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消防组织的建设和治理事情实验指导、监视。
生长刷新、公安、民政、财务、人力资源社会包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康健、退役武士事务、应急治理、文物等有关部分,应当凭证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社会消防组织的建设和治理相关事情。
第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务预算。单位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村自愿消防队等社会消防组织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或者治理单位包管。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相关部分以及下一级人民政府落实社会消防组织的建设和治理事情情形开展检查,并将相关检查效果纳入事情审核。
第八条 省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建设健全社会消防组织数字化治理系统,提升事情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消防事情中作出突出孝顺的社会消防组织及其职员,凭证有关划定予以褒扬激励。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凭证执法、规则、规章划定的要求和消防妄想,组织建设政府专职消防队,统筹推进单位专职消防队建设,勉励和支持微型消防站、村自愿消防队建设。
第十一条 州里人民政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设政府专职消防队:
(一)州里建成区内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谋划、储备单位或者劳动麋集型企业集中;
(二)属于天下重点镇、中国历史文假名镇和省级中心镇;
(三)州里建成区面积2平方公里以上或者建成区内常住生齿1万人以上。
前款划定以外的其他州里人民政府凭证外地经济社会生长和消防事情的需要,建设政府专职消防队。
政府专职消防队站点结构、建设计划应当报所在地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审核。
第十二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设单位专职消防队: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口岸;
(二)生产、贮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主要物资的大型客栈、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划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包括占地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物流企业、占地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的生产企业、修建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的都会综合体和专业市场等;
(五)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天下重点文物;さノ坏墓判藿ㄈ旱闹卫淼ノ。
前款划定的详细单位名录,由省消防救援机构确定并书面见告响应单位,同时向社会宣布。
第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凭证国家和省有关标准配备职员、营业用房、车辆(船艇)和器材装备。省详细标准由省消防救援机构会同有关部分制订。
省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推动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正规化建设,凭证国家和省有关划定统一建制称呼、门牌标识、打扮标记和证件治理。
第十四条 州里人民政府、街道效劳处应当推动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住民委员会、住宅小区应当凭证需要,建设社区微型消防站;社区微型消防站可以依托物业效劳企业建设和治理。
未抵达建设单位专职消防队标准的消防清静重点单位和小微园区凭证需要,建设单位微型消防站。勉励和支持其他单位建设单位微型消防站。
中国古板墟落、历史文假名村和常住生齿1000人以上的行政村凭证需要,建设村自愿消防队。
微型消防站和村自愿消防队应当配备并实时更新须要的消防器材装备。
第三章 职责使命
第十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推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消防救援机构调动指挥,开展火灾扑救和应抢救援;
(二)开展常态化营业训练,熟悉辖区内的蹊径、消防水源、单位等基本情形,制订灭火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三)协助开展防火巡查检查事情;
(四)开展消防清静和法治宣布道育事情;
(五)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对微型消防站、村自愿消防队举行营业指导;
(六)国家和省划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单位专职消防队推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单位内消防水源、重大危险源和牢靠消防设施等消防清静基本情形,肩负本单位火灾扑救和应抢救援事情;
(二)团结本单位现实,制订完善灭火救援预案,开展营业训练和消防演练;
(三)开展本单位防火巡查检查、消防清静和法治宣布道育培训;
(四)接受消防救援机构调动指挥,开展本单位以外的火灾扑救事情;
(五)支援相近单位火灾扑救事情。
第十七条 微型消防站和村自愿消防队应当凭证组建单位或者治理单位的要求,做好防火巡查检查、扑救初起火灾、开展营业训练和消防清静宣传等群众性自防自救事情。
微型消防站和村自愿消防队应当支援相近单位火灾扑救事情。
第十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在防火巡查检查中发明火灾隐患的,应当提醒有关单位或者小我私家实时纠正;对不纠正的,应当报告隐患所在地州里人民政府、街道效劳处或者消防救援机构,州里人民政府、街道效劳处或者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实时处置惩罚。
第十九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凭证国家和省有关划定制订营业训练妄想并组织实验。
专职消防队应当严酷执行24小时执勤制度,落实执勤职员,完成执勤使命。
专职消防队的执勤和训练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的有关划定执行。
第二十条 社会消防组织应当按期维护保养消防器材装备,确保完好有用,并如实纪录维护保养情形。
第二十一条 社会消防组织在火灾扑救事情中,应当听从消防救援机构的统一组织和指挥。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设置“119”接处警终端、对讲机等通讯装备,并接入消防应抢救援通讯专网;其他社会消防组织设置的“119”接处警终端、对讲机等通讯装备接入消防应抢救援通讯专网。
第四章 职员治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实验总量控制治理制度。具备事业单位法人挂号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依法举行事业单位法人挂号。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订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聘妄想并组织实验。政府专职消防队队长的任免,应当报告所在地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
单位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由组建单位或者治理单位凭证国家和省有关划定以及消防事情需要,确定职员总量,并组织招聘与任命。
第二十三条 应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执法、规则;
(三)热爱消防事情,有贡献精神,品行优异;
(四)年满18周岁,具有推行岗位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事情能力;
(五)执法、规则和国家划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应当凭证国家和省有关划定经岗前培训审核及格后上岗执勤。
第二十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实验岗位品级任期制,其人为待遇与岗位品级挂钩,详细步伐由省消防救援机构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包管部分制订。
第二十六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增强对社会消防组织培训事情的营业指导,勉励专职消防队员、微型消防站事情职员取得与岗位职责相顺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分组织专职消防队员等开展相关职业手艺竞赛,对效果优异的参赛职员给予响应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对队员的政治素质、营业能力、事情绩效、培训训练等情形举行审核,并将审核效果作为岗位品级、人为待遇、赏罚、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 包管步伐
第二十八条 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或者治理单位应当制订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工时考勤、休息休假等步伐。
经人力资源社会包管部分批准,专职消防队员可以实验不准时或者综合计时势情制度。
第二十九条 专职消防队员的人为待遇应当与其专业手艺能力和职业危害相顺应。专职消防队组建单位或者治理单位应当逐步改善和提高专职消防队员的待遇。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年人均人为标准应当逐步抵达不低于外地上年度非私营单位就业职员年平均人为标准,过渡期自本步伐施行之日起最长不凌驾3年。队员人为待遇以及现场救援等津贴的详细标准由市、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财务等部分制订。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提供离队安顿帮扶步伐。
勉励给予单位专职消防队员本单位生产一线职工和高危行业的福利待遇。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专职消防队员依法签署劳动条约,在条约限期内凭证划定为其治理各项社会包管、缴纳住房公积金、投保人身意外危险包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人身意外危险包管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消防员职业危险包管标准治理。
第三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在交通出行、看病就医、旅行游览、子女入学、积分落户等方面享受优待,优待标准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分应当接纳步伐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再就业提供须要的效劳,优先推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再就业:
(一)一连事情满12年、不切合退休条件;
(二)因事情体现突出被记功、表扬;
(三)具有消防行业响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勉励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加入种种职业手艺培训,支持通过继续教育提升自身综合素质,为再就业创立有利条件。
第三十三条 社会消防组织的组建单位或者治理单位应当凭证有关划定,组织职员加入岗前、在岗、离岗和应急康健检查,建设职业康健监护档案。
第三十四条 社会消防组织应当设置完整的清静防护器材,;ど缁嵯雷橹霸比松砬寰。
第三十五条 社会消防组织切合条件的车辆(船艇),可以凭证特种车辆(船艇)上牌,装置警报器、标记灯具,设置专用标记。
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抢救援使命的消防车辆(船艇)往返途中免缴通行费。切合国家免征车辆购置税划定的,免缴车辆购置税。
社会消防组织的消防车辆(船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抢救援使命时,在确保清静的条件下,不受行驶速率、行驶蹊径、行驶偏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艇)以及行人必需让行,不得穿插逾越。交通治理指挥职员应当包管消防车辆(船艇)迅速通行。
社会消防组织的消防车辆(船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抢救援事情无关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单位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和村自愿消防队加入本单位以外火灾扑救和应抢救援所消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爆发地和应抢救援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赔偿。
第三十七条 企业爆发的与其生产谋划有关的正常须要的消防用度支出,作为企业的相关用度,凭证划定在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前予以扣除。
第三十八条 社会消防组织职员因工受伤、致残、殒命或者患职业病的,凭证国家和省有关划定享受工伤包管待遇或者其他包管;切合义士评定条件的,凭证国家和省有关划定治理。
勉励单位和小我私家设立公益性基金,对因工致残、殒命和被评为义士的社会消防组织职员及其眷属给予经济津贴。
第三十九条 微型消防站、村自愿消防队组建单位或者治理单位应当凭证消防事情现实设立交通、误餐、误工等相关津贴,并为职员投保人身意外危险包管。
第六章 执法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步伐划定的行为,执法、规则已有执法责任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及其事情职员在社会消防组织的建设和治理事情中,不推行或者不准确推行本步伐划定的职责,造成危害效果或者不良影响的,或者保存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向导职员和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处置惩罚。
第四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接到火灾或者消防救援机构的灭火救援调动指挥指令后,不连忙赶赴现场的,由其组建单位或者治理单位对直接认真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处置惩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步伐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